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组织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提出城市环境保护“要建成若干个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示范城市”的要求,国家环保局决定在全国各城市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通过这项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环境优美的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标志是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静,基础设施健全,生活舒适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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