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污染源普查
工作简报
第五期
中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中山市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方案
为保证我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规定》(国污普办〔2007〕17号)、《中山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中府办电〔2007〕5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质量控制目的
以《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规定》为依据,在普查方案设计、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清查、普查表填报、现场监测、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的各个环节中,确保我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完整性、代表性、准确性、可靠性和科学性,为我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质量保障。
二、质量管理的组织和职责
(一)组织领导
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下设市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小组(另文)负责质量控制工作。人员主要从指导员中选调,另外聘请技术专家2-4名。
镇区设立相应的质量控制工作小组(另文)。人员从镇区指导员中选调,另根据情况,每个镇区根据清查阶段工作情况,选调成绩比较突出的普查人员10-15名人员进入质量控制小组。
(二)职责
1、市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小组负责全市普查质量控制管理和技术指导,并负责对镇区普查的每个环节实施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对全市汇总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把关。
镇区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小组负责所辖镇区的普查质量控制管理和技术指导,并负责对各个普查单位(普查小区)实施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对全镇区汇总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把关。
2、市、镇区两级质量控制工作小组人员应了解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环节的质量要求和质量管理措施,熟悉各相关环节的工作。
在普查环节,市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小组根据中山市实际情况选择典型行业的污染源制作纸质和电子样板,指导普查人员填报;镇区质量控制工作小组应根据镇区行业分布的实际情况,制作适合镇区的典型污染源纸质和电子样板,指导普查人员填报。
市质量控制工作小组近期要构建适合的网络信息讨论平台,设立讨论区,及时搜集、发现、解决和回复普遍性技术问题,并发布技术要点、注意事项,并进行信息通报。
(三)工作分工及安排
具体工作分工及安排见附表1。
三、全面普查阶段的质量管理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规定》,对我市全面普查阶段的质量管理基本要求如下:
(一)污染源基本信息调查质量管理
根据普查对象提供的用水、能源消耗、主要原辅材料用量、产品产量等的报表和支持性材料,通过水平衡、物料平衡等技术手段,审核普查数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要注意保存、复印有关普查对象提供的用水、能源消耗、主要原辅材料用量、产品产量等纸质资料备查。
(二)污染源监测质量管理
我市污染源监测质量管理由市监测站负责,各镇区环保分局要抽调监测采样人员予以协助。
1、监测频次、布点与采样、分析方法和质量保证按《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2、要求进行监测的重点污染源首先填报2007年按《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和《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进行监测的数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没有要求必须进行监测的污染源,有2007年监测数据的优先采用,没有2007年监测数据的,可采用近3年内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或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监测的数据,首先采用最近一年的数据,逐年后推,最多推至第三年。各类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见《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无论采用哪种监测数据,都必须符合普查监测要求的。
(三)产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获得数据的审核
各级指导员要对用产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得到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数据进行审核。
1、产排污系数法的审核:根据行业、产品、工艺和规模,审核产排污系数选择的合理性及计算的正确性。
2、物料衡算法的审核:根据行业、产品、生产工艺和管理、资源(原辅材料、水源、能源)的综合利用和治理设施情况,评价物料衡算的合理性及正确性。
(四)普查表填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每个普查对象要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普查表的接收、内部协调和报送工作。对内部组织结构比较复杂的多产业法人普查对象,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普查工作,做好普查对象内部的协调,普查机构要派专人进行指导。
2、重点污染源可试填草表。
各级指导员应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规定》对草表的每一个调查项目以及每一个指标和代码进行详细审查,保证填写内容有根有据,无逻辑性和技术性差错的情况下,再填写正式表。
市、镇区普查质量控制小组应在草表填报阶段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规定》对工作质量进行摸底,迅速发现问题,向市、镇区普查机构反映,并提出质量控制的技术指引。
3、普查对象的负责人对填报数据负责,填报人员及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填报的普查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后,逐一签名。
4、普查对象与普查员,普查员与普查指导员以及普查指导员与普查机构之间普查表的交接要做好交接记录,逐一签名认可。
5、普查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墨水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填写代码时,每个方格中只填一位代码数字。普查表中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指标的保留位数应按规定填写。
(五)普查表审核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普查员对普查表的填报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填报项目是否齐全、准确,数据来源是否可靠,是否符合指标解释要求负责;普查指导员对普查信息的逻辑关系和合理性审核,并对其是否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负责。
重点污染源由镇区级指导员、市级指导员重点审核。最后由市普查办组织有关专家会商审核,并对其审核结果负责。
2、对有问题的普查表要返回填报单位进行核实,核实后如有修改要重新上报。
3、各级指导员对普查表的审核、核实、更改要有记录,并将原始表、更正表和审核记录一并存档。
(六)数据录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录入差错率
规定录入差错率低于1%。
2、计算机程序审核的质量控制
数据录入后,一定要进行计算机审核操作;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计算机审核出的提示信息须查明原因,进行校正或上报时附加说明。如为填表错误,则需进一步核实,更正普查表,重新录入。校正情况要有记录和经手人签名;如普查对象对核实的情况拒绝更正,镇区普查机构要将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另行填写污染物产、排污量普查表,并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表一同录入上报,并作出说明。
(七)普查数据汇总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镇区普查机构对综合汇总数据进行人工重点检查及质量评估;
市级普查办对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保证上报数据符合质量控制要求。发现异常情况和错误信息要及时反馈下级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经审核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退回报送单位进行修正,并限时重报。普查汇总数据必须由普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方能报上一级。
(八)污染源普查质量抽查、验收
1、抽查、验收工作程序
市普查机构组织对镇区级普查工作的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镇区级普查数据质量和普查工作的主要依据。
2、抽查、验收比例
抽查方法采用随机抽样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抽查比例既要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又要考虑实际资源(人员配置、时间要求、经费保障等)的可行性。地市级普查机构对镇区级工业源和生活源各随机抽取至少1%的普查对象进行审核。
3、抽查、验收内容
抽查、验收内容应包括普查工作各个环节,主要包括单位清查质量、普查表填报及录入质量、综合数据质量评估情况等。审核验收应从各项基础数据的来源、依据、填报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逻辑关系、数据的有效性、质量管理等方面详细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4、抽查、验收质量管理要求
抽查、验收要有记录,填写验收报告单;验收合格后,由验收负责人签字;对验收不合格的,上级普查机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直至验收合格为止。抽查、验收允许差错率范围见表1。
表1 抽查、验收允许差错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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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抽查 |
省级抽查 |
国家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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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差错率(%) |
<1.0 |
<1.5 |
<2.0 |
注:允许差错率为以抽查普查表指标项为基础的差错率
四、考核
(一)考核
将镇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考核和镇区实绩考核挂钩。镇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考核占镇区实绩考核环境保护综合水平指标中8分(环境保护综合水平得分满分为10分)。
具体考核办法:总分为8分,由“是否按时报送成果(占2分)”和“是否按时通过验收(占6分)”两部分组成。能按时报送清查阶段和普查阶段工作成果的,得2分,迟报得0分。能按时通过验收的,得6分;不能按时通过验收的,得0分。
(二)奖励和批评
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完成质量较好的单位,市污普办将报送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完成质量较差的单位,市污普办将报送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主送:市领导、中山市污染源普查各成员单位、各镇区普查办。
抄送:省普查办。